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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江苏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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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池州市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池州市江苏商会(简称:江苏商会),英文译名:Chizhou Jiangshu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CZJ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商会是江苏籍在池州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组织、单位和自然人自愿组成,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组织新时代要有新担当,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经济为立足点;引导广大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加强苏池两地经济互补、促进两地经济融合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池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所属商会委员会。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池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池州市长江中路君悦广场2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会员遵守国家和池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弘扬苏商精神,引导会员爱国敬业、遵纪守法、重诺守信、开拓进取、创新发展、团结共赢、回馈家乡。

(一) 协调在池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三)加强同行业会员的业务联系,推动和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强强联合、以强带弱,不断提升会员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五)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苏池两地经济发展; 

(六)加强会员信用体系和自律建设,促进会员企业诚实守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七)开展捐资助学、乡村振兴等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八)开展与其他相关社会团体交流;  

(九)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是在池从事各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履行批准手续后成为正式会员。

(1)江苏省在池设立的各类社会组织;

(2)江苏籍乡亲以及在江苏出生、工作或生活过的非江苏籍贯的人士在池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江苏省企事业单位驻池机构以及江苏省其他有关部门驻池机构;

(3)凡提出书面申请,并愿意接受商会章程、履行会员职责、缴纳会费的上述主体,经商会秘书处审核、会长会议批准,即可成为商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自然人作为会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愿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

()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由商会秘书处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有权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取得商会编印的有关信息资料;

()会员有权对商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热心商会工作,向商会提供经济贸易信息;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商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按期向商会反映和汇报会员思想及经营情况;

()按商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声明。商会秘书处收到会员退会书面声明之时,会员即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商会《章程》,长期不参加商会活动、不履行义务,不缴纳会费,损害商会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批准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决定商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届商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监事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约占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是理事会日常工作和重大决策的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设立独立监事。在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职能,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推荐名誉会长、顾问;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制定商会工作计划;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表彰本商会先进集体和优秀会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即为理事单位的代表,该理事调动或离任后,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或递补,须报本商会秘书处,经理事会通过后行使理事职权,并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商会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各项职权,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名,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首届会长为创会会长,只要身体健康,就要继续关心和支持商会的发展,积极参加商会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大事项: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受会长委托召集理事会或代表会长主持理事会议;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受会长委托下可主持商会工作;

()受会长委托代表商会签署并处理理事会决议以外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做好商会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决议等工作;

()负责商会与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筹备工作;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负责商会秘书处工作机构人才招聘、录用工作;

()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商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会员活动小组,作为联系会员单位的组织机构,其任务如下:

()活动小组组长由副会长兼任,副组长由理事担任;

()围绕商会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商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根据《章程》和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大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律、民主管理、提高办事透明度,特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2人,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决定事项;

()监督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违背商会《章程》的行为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严重不称职的理事,提请理事会子以罢免:

()监督商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商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每年向全体会员作商会的财务监督报告;

()协调班子作好各项工作,有义务及时提出各项工作举措和建议;

()对会员违章、违法等提出有关处理的意见;

()对商会重大决策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长出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 票、少数服从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会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三条()() ()()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或监事会主席、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安徽省商会条例》精神,商会党的组织设书记1名、委员若干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的职责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党内外的广大会员、理事、监事,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本团体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汇报;

()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 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接受池州市工商联所属商会党委的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会员单位按《章程》交纳的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国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支出必须符合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符合《池州市江苏商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主办会计度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员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1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