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江苏商会商务接待制度
池州市江苏商会商务接待制度
为规范本会接待管理工作,根据本会《章程》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对象:
(一)来商会进行指导工作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安徽省江苏商会和外省市江苏商会来我会进行商务交流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三)其他来我会进行商务交流的人员。
二、接待原则:商务接待主要针对与本商会进行商务来往的人员,商务来往应当与商会秘书处接洽联络。商务接待坚持“统一安排、对口接待”的原则,按照热情周到、礼貌大方、勤俭节约、安全满意的标准,确保商务接待真正成为交流思想、联络感情、促进工作的载体。
三、接待程序
(一)秘书处负责商会商务接待的统筹安排与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接待对象及来访事由,配合会长做好对口接待工作。并根据接待对象来本会商务活动的具体内容,安排相关会员单位,协助秘书处共同做好接待。
(二)上级商会领导、各级党政机关和相关部门的领导来本会,根据会长的要求,由秘书处酌情安排。
(三)有关领导和其它人员来本会商务活动的内容涉及相关会员单位的,原则上由本会员单位自行接待,凡需要秘书处协调的应提前告知。
(四)一般性的业务交流活动和本会县区的会员来商会进行工作时,经秘书处领导同意,安排工作餐。
(五)商务接待要按规定填写商务接待审批单,经办人在每次接待完毕签单前要认真核对账(菜)单。在签单挂账的定点单位就餐和住宿的,以及经会长批准到其他地点用餐的,每次结算,凭商务接待呈批单和发票报会长审批,未经秘书处安排的接待,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接待标准:
接待标准参照上级商会接待标准执行。
五、其他:
商会要加强对商务接待的监督管理,秘书处对本会的商务接待情况做好登记,每年年末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六、本制度自2014年9月3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池州市江苏商会商务接待呈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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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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